返回江苏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江苏宿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法律咨询
2006-11-08 22:13  文章来源:丝绸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提交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作必要补充,申请人十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4、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县司法局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在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江苏省商务厅         联系人:李晓东 电话:025-57710075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 颖 电话:010-51651200-610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