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出台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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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8 16:56 文章来源:2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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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市物价、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近日出台,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作了如下规范:
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备案制。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送市教育局备案;小学、初级中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局审批,并送同级教育局备案。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市级主管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县、区主管部门领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属地原则报县、区物价局、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民办教育收费定价原则
民办教育收费以合理的培养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办学条件和出资人合理回报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收费方式
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前教育按月份收费;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整个学习期限收费,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
四、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内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民办教育机构应将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连同《办学许可证》悬挂于招生收费场所显眼位置,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校园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向学生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不得超出公布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入学后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未经公示的收费,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未经物价部门备案的,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成本核算,通知对民办教育收费的主要成本构成项目如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维护费率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学校有偿使用的由财政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要计入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费。由学校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年-50年,塑胶跑道、电教设备折旧年限8年,交通工具折旧年限6-12年。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固定资产维护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出资人合理回报,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确定投资回报率。
通知还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批、备案所需资料和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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